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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延長疫情嚴重地區(qū)申請人歐洲專利案件的時限
2020-03-20
該通知內容主要涉及疫情嚴重地區(qū)申請人根據(jù)《歐洲專利公約》(EPC)以及《專利合作條約》(PCT)所申請的案件。其中,根據(jù)EPC細則第134條第(2)款和第150條第(2)款的規(guī)定,自通知發(fā)布當日及之后過期的時限,其有效期延長至2020年4月17日。此外,根據(jù)PCT細則82之四.1款,時限延誤在一定條件下可予以寬免。中國申請人可根據(jù)該通知,做好案件相關調整安排和工作準備。 1.鑒于新冠肺炎疫情暴發(fā)的影響所引起的問題,在時限延誤的情況下,請關注《歐洲專利公約》(EPC)和《專利合作條約》(PCT)所規(guī)定的一般法律救濟措施,特別是根據(jù)本通知的EPC細則第134條第(2)款的適用,以及EPC細則第134條第(5)款和PCT細則第82條之四.1款的可能適用。 2.與許多其他締約國一樣,歐洲專利局所在地的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正在經(jīng)受人員流動、社交以及某些服務、交流和公眾日常生活的限制,符合EPC細則第134條第(2)款中定義的不可抗拒事由。因此,為所有當事人及其代表將本通知即日起的有效期延長至2020年4月17日。根據(jù)EPC第150條第(2)款,這也適用于按照PCT提出的國際申請。如果不可抗拒事由持續(xù)至上述日期后,則將發(fā)布另一條通知從而進一步延長上述有效期。 3.在與本通知第2段不沖突的情況下,對于本通知未涵蓋的情況,EPC細則第134條第(5)款為異常狀況所導致的申請人、當事人或其代表的居住地或者營業(yè)地無法正常投遞或者傳輸郵件的情況提供了保障。此規(guī)定適用于申請人不可控的異常狀況所導致的時限延誤的情況,因此,在受疫情影響的地區(qū)[1],任何遭受干擾影響的申請人、訴訟當事人或其代表均可援引。 4.根據(jù)EPC細則第134條第(5)款的規(guī)定,如果相關人員可以提供證據(jù)表明,在期限屆滿日前十天內的任一天由于此異常狀況而導致時限延誤,并且最遲在不可抗拒事由結束后的第五天完成郵寄或傳送,那么誤期收到的文件應視為已經(jīng)按期收到。 5. 在與本通知第2段不沖突的情況下,有關PCT適用的期限和條件,請參見PCT細則82之四.1款。特別是,任何相關當事人可以提交令人信服的證明,其未能遵守PCT的時限是由于在其居住地、營業(yè)地或者逗留地發(fā)生的自然災害或其他類似原因造成的,并且已經(jīng)在合理限度內盡快辦理了相關手續(xù)(不遲于有關期限屆滿后6個月),則時限的延誤應予以寬免。該規(guī)定適用于在國際階段待審的國際申請,但不適用于優(yōu)先權期限。 截至3月17日,高危地區(qū)名單已更新如下: 中國,韓國,伊朗,意大利,德國(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的海因斯貝格),法國(大東區(qū)),奧地利(蒂羅爾州),西班牙(馬德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華盛頓州及紐約州)。請注意,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區(qū)域定義可能會發(fā)生變化,請訪問歐洲專利局網(wǎng)站進行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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