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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含義也可大相徑庭!一審法院認定“科大訊飛iFLYTEK”與 “科智訊飛”不近似
2023-03-10 18:39
案件簡介
2020年4月20日,科大訊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大訊飛)在第9類“考勤機,量具,秤,放映設備,光學器械和儀器,電線,熱調(diào)節(jié)裝置,電解裝置,滅火設備,報警器,眼鏡,電池,移動電源(可充電電池)”等商品項目上向商標局提出第45579718號“ ”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被商標局予以駁回,后經(jīng)復審依然維持商標局駁回意見。2021年5月,華朗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客戶委托,針對商評字(2021)第78466號關于第45579718號“ ”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被訴決定認為:訴爭商標與第29543468號“ ”(以下簡稱引證商標)僅個別漢字不同,且未形成明顯含義區(qū)分,已構成近似標識。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案件結果
2021年11月29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8163號行政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可了原告的觀點,對被訴決定依法予以撤銷。
法律適用——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處理
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件是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最為常見的案件,排除情勢變更因素,該類案件的維持率也是最高的。無論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在對商標相同近似與否的判斷上基本趨向一致。那么,如何“找不同”,就應該是此類案件原告方的頭等大事。就本案而言,原告為了向法庭展示彼此商標之間的差異,選擇從“技術”上和“體力”上進行突破。
在“技術”上 通過對訴爭商標構成要素進行拆分,重點梳理“科大”一詞,論述其在本案語境下所具有的相對固定含義和明確指向,同時借助類案檢索技術,匹配出兩篇類案判決,附以佐證。
在“體力”上 主要發(fā)力在證據(jù)收集整理方面,雖然“科大訊飛”一詞已經(jīng)“自帶光環(huán)”,但依然需要圍繞“科大訊飛”為客戶企業(yè)字號且其已經(jīng)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這兩個維度進行證據(jù)收集,“證據(jù)為王”在任何案件中都是適用的。
為此,在客戶的通力配合下,代理團隊又收集整理了25份有利證據(jù)加以補強
綜上,本案中,華朗律師憑借多年的辦案經(jīng)驗,不但抓住案件的焦點問題,充分論證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以在先類案判決、原告高知名度等相關證據(jù)相輔,最終,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接受了代理團隊觀點,作出了撤銷被訴決定的一審判決。本案是華朗律師事務所近年來代理的又一起行政訴訟勝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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