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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理解與分析
張柳鋒
2022-12-14 18:50
數日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廣知院)發(fā)布了《新發(fā)展格局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以下簡稱《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該文中,廣知院立足于新發(fā)展格局,通過研究案例樣本、調研企業(yè)及律師群體意見,揭示近年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現存問題及產業(yè)界對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需求,并提出完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司法建議與立法建議。
本文中,作者將結合案例對廣知院提出的相關建議進行總結分析,以展現新發(fā)展格局下如何探索更為完善的馳名商標保護路徑。
01 因需認定原則-松弛有度
受到過往馳名商標制度被濫用的影響,司法實踐中較長時間內對于馳名商標認定偏向謹慎保守,例如形成了能不認定就不認定的思維。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一文則提出,應當摒棄過于保守的馳名商標認定思維,在馳名商標異化已經逐步得到改善的情況下進行調整,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目的,適度把握馳名商標因需認定原則,其中包括客觀判斷商品是否類似,避免擴大商品類似的范圍;擁有多個商標的權利人有權選擇馳名商標跨類保護。
此舉有利于規(guī)范商品類似判斷標準,厘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以及第十三條的適用界限,亦有利于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獲得合理適度的司法救濟力度。
近年來,多個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結合案件審理的情況綜合考慮該案是否構成馳名商標認定需要的條件,例如(2015)蘇知民終字第00211號案件中,商標權利人在不同類別上有多個注冊商標,知名度不同,但從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方式、商標權利人品牌的運營情況等因素來看,該案認定原告馳名商標,才能夠使得司法保護力度與原告長期累積的品牌商譽程度、侵權行為懲治程度相當,符合“因需認定”原則。就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害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7.2【對于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的民事糾紛案件】明確指出例外情形,“但為了使權利人獲得與其長期累積的品牌商譽程度相當的司法保護力度,并確定與馳名商標相適應的保護強度,對于確已達到馳名程度的商標,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在綜合考慮商標知名度、被控侵權人是否具有明顯攀附意圖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馳名商標?!?span lang="EN-US">
可見,就馳名商標因需認定原則,不應實行“一刀切”,而是真正深入“審理案件事實所需”這一本質內涵,一方面,應當考慮其馳名商標認定受為侵權構成要件所需,另一方面,亦需考慮是否達到足夠救濟力度所需,避免馳名商標制度成為空中樓閣。
02 馳名商標認定標準-科學合理
在過往的馳名商標認定標準上,《商標法》對注冊馳名商標采用相關公眾的范圍標準,并賦予其跨類保護效力,并且采用“國內使用+國內知名”的雙重地域標準限定,導致馳名商標認定的公眾范圍標準與保護范圍不協調,嚴格的的國內使用標準不符合現今國際資訊暢通的現代商業(yè)實際。另外,業(yè)界反映,對于已多次被認定構成馳名商標的,仍需提交大量證據,馳名認定仍存在不必要的負擔。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一文則提出,應當合理把握馳名商標認定標準,完善其公眾范圍標準、地域標準、考慮因素與舉證責任規(guī)則等方面。
2.1 針對公眾范圍標準,注冊馳名商標尋求跨類保護時,除了在其注冊或使用的商品類別上達到馳名程度,亦應當在尋求保護商品類別的相關公眾所知曉。
2.2 針對地域標準,應當采用國內馳名標準,避免堅持嚴格的國內使用標準。
2.3 針對舉證責任規(guī)則,對于已多次認定構成馳名商標的,應當對其舉證責任要求予以變通完善,避免重復大量舉證,減輕權利人不必要的舉證負擔。
例如,在(2022)京民終538號一案中,法院在判斷原告第9類、第28類 “奧特曼”商標是否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過程中,分別考察了原告提供的相關商標在動漫、玩具領域上的使用及宣傳情況,同時,在論證被告銷售兒童電動牙刷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時亦考量了原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品領域與被訴侵權商品之間的密切聯系,明確指出“兒童電動牙刷與動漫商品的受眾多為兒童,二者在銷售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較高的重合度,容易誤導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具有特定聯系的主體”??梢?,馳名商標認定的公眾范圍標準并非單一的、割裂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進行考量。
另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害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7.3【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原則】指出“域內馳名”原則,即“認定馳名商標必須以商標在中國境內馳名為必要,要求商標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在國內市場上存在和流通,或者在國內市場或互聯網中進行過宣傳。”,可見,該審理指南并未對相關商品、服務在國內流通作為硬性要求,只要其在國內宣傳達到極高知名度,亦可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馳名。
03 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精準把控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一文指出,如今馳名商標保護范圍不確定,主要體現在反淡化保護能否適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跨類保護范圍問題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同時,文中提出建議,馳名商標保護范圍應當更加注重創(chuàng)新導向,動態(tài)合理把握馳名商標保護范圍。
3.1 對于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范圍大小的判斷應當考量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知曉程度、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之間相互影響的關系;
3.2 對于具有跨類影響力的未注冊馳名商標也不應拘泥于其未注冊狀態(tài)而拒絕提供反淡化保護。
3.3 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亦要規(guī)定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特殊侵權抗辯事由,建立非商業(yè)使用、正當使用等例外制度,避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范圍過于模糊,以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真正形成公平公正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04 馳名商標救濟規(guī)則-有力懲治
從廣知院整理數據來看,馳名商標侵權案件的訴請額、判賠額明顯高于整體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水平,懲罰性賠償在馳名商標侵權案件中已有適用,可見當前對于相關行為司法懲處力度已加大。但不少被調研企業(yè)反映目前仍存在賠償低、威懾力不足等問題。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一文指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引入、法定賠償限額的逐步提高即是知識產權法律中實施嚴格知識產權政策的典型體現。對于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可在保護手段上更加注重懲罰導向,綜合運用行為保全、懲罰性賠償、強制措施、失信人名單等保護手段與措施,另外,亦可充分使用證據妨礙規(guī)則合理計算馳名商標侵權案件的賠償數額。
近年來,涉及馳名商標案件中,原告獲得較高賠償額的情況并不少見。例如(2019)蘇民終1316號案件中,“小米”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法院綜合考慮被訴侵權商品銷售特點,又全面分析了影響懲罰倍數的相關因素,確定了與侵權主觀惡意程度、情節(jié)惡劣程度、侵權后果嚴重程度相適應的倍數,最終對原告主張的5000萬元賠償額予以全額支持。
而在(2020)滬73民初787號案件中,由于原告證據未能客觀反映被告獲侵權獲利,法院未支持其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但在賠償數額計算時仍考慮了原告注冊商標具有較高顯著性且為相關公眾熟知這一因素,綜合其他因素判決賠償500萬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第1條規(guī)定,“對于侵害或者即將侵害涉及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熱播節(jié)目等知識產權以及在展會上侵害或者即將侵害知識產權等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行為,權利人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并作出裁定。”另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裁判指引》第二十條“關于懲罰性賠償倍數的確定”,提出“涉及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的、作品處于熱播期或者熱賣期的,懲罰性賠償倍數可以適當提高。”
可見,涉及馳名商標案件中,為減少侵權行為對品牌的損害,獲得與商標知名度、侵權懲戒力度相匹配的賠償數額,應當綜合運用現有的司法制度,以達到充分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05 結語
總而言之,當前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及保護存在認定啟動條件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保護需求不相匹配,保護范圍、認定標準與市場實際不匹配,馳名商標救濟力度與懲戒侵權行為、保護知名品牌需求不匹配等問題,《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一文立足于新發(fā)展格局提出了許多針對性的建議,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司法實踐對于馳名商標保護的態(tài)度,亦為今后的馳名商標制度完善提供了方向,隨著國家對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思想引導,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亦將更加適應時代發(fā)展,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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